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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劳动局
【发文字号】 深劳[2002]60号
【颁布时间】 2002-09-26
【实施时间】 1998-06-17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44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培训办法》的决定[失效]

[接上页]

  3.定期(一般为一季度)将本单位下岗员工基本情况及参加再就业培训情况,汇总上报市再就业服务中心。
  
  (三)下岗员工拟参加各类再就业服务中心所开展培训;工种(专业)以外的个别工种(专业)的技能培训,经所属再就业服务中心批准,可自行选择或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帮助选择相应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四)各再就业服务中心和再就业培训基地开展再就业培训,需要由市劳动部门核发职业培训证书的,应于开班前按规定向市劳动部门申报;需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的,应按规定在培训结业后组织下岗、失业员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五、培训费用
  
  (一)参加再就业公共培训的所有下岗员工和失业员工,其培训费按《深圳市再就业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支付。
  
  (二)首次参加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的再就业技能强制性培训的下岗、失业员工,其培训费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支付;第二次参加紧缺工种(专业)、一般工种(专业)再就业技能强制性培训的,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分别支付其培训费的80%和50%,其余费用由个人负责。
  
  下岗员工参加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所开设培训工种(专业)以外的个别工种(专业)的技能培训,合格者可按上述标准报销培训费。
  
  (三)下岗员工和失业员工参加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的再就业适应性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合格者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支付培训费;参加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适应性培训、创业培训和其他再就业技能培训的,合格者由其所在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支付培训费。
  
  (四)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根据市场需求,可按年度调整开展再就业培训的工种(专业)以及各工种(专业)的培训费及减免标准。
  
  各区、计划单列单位所属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的再就业培训费用,由各区负责。
  
  各区、计划单列单位参照本办法,根据本区、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再就业培训办法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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