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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的复印件; 2、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3、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定的提供接入服务合同的复印件; 4、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建筑平面、立体面及消防审核、验收法律文书; 5、网络拓扑结构图; 6、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上网用户登记制度、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技术人员职责; 7、已采用经营管理监控系统等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证明文件。 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在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应向县(市、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天内,必须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分别报受理申请的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备案。 (五)受理申请的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将申请人的申办资料连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报地级以上市(含地级市)文化行政部门存档;地级以上市(含地级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将申请人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报省文化厅备案。 三、重新审核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原则 (一)对合法经营“网吧”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标准的允许其转制成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企业的组织形式。对现有规模较小的合法“网吧”,允许其以同一个法定代表人、同一个营业场所、同一个局域网的形式合并为一个企业。 (二)对难以界定房屋性质的,要以房地产行政部门出具的房屋用途证明文书为准。 (三)已批准设立,但属于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的“网吧”,应准予其迁出,自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未迁出的“网吧”一律停止经营活动。 (四)省内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单位的设立,由省文化厅负责审批;全国性和跨省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单位的设立,由文化部负责审批。 四、重新审核登记的工作要求 (一)重新审核登记的时间安排:从11月10日起至2003年1月31日结束。逾期不参加重新审核登记的,一律取消经营资格。 (二)各地在开展“网吧” 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重新审核登记时,必须严格掌握规定的开办条件;凡开办条件不够的,一律不得进行重新审核登记。 (三)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制定出本地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发展的总量和布局规划,重新审核登记必须按本地区所确定的发展总量和布局规划进行。各级公安机关要把好消防安全和信息安全关,凡消防条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进行重新审核登记;凡不安装网络安全管理软件的,一律不得办理重新审核登记手续,待其安装完毕,经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监察部门验收后才能重新审核登记。经重新审核登记的“网吧” 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做到证照齐备,才准予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和开业经营。 (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由省文化厅统一印制,并按照总量和布局规划统一编号发放。有关《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统一编码的问题,将另行通知。 (五)对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原则上要求在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前完成。 (六)对经重新审核登记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依法领取了营业执照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在当地的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广东省文化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