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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2]147号
【颁布时间】 2002-09-26
【实施时间】 2002-09-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5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青海省公证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公证处要建立健全内部竞争激励机制。实行目标责任管理,鼓励公证员多办证,多为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
  
  (四)公证实行有限责任赔偿。以公证处的资产为限,赔偿范围为公证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赔偿办法依据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五)进一步完善公证惩戒制度,不断规范行业工作秩序,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公证处和公证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确保公证工作健康运行。
  
  (六)加强行业文明建设,健全执业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公证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教育,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积极推进全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制度建设,使全省公证行业形成一种奋发向上的良好风气。
  
  五、努力提高公证队伍的整体素质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公证队伍整体水平;改进、优化工作方式,拓宽公证业务范围,为西部大开发和青海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严格执行公证员录用制度,鼓励高素质人才进入公证队伍。公证处选用公证员应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按规定条件考核录用;具备条件的高素质人才经考核合格,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报批担任公证员。
  
  (三)坚持和加强公证处年检、公证员注册制度。未经年检的公证处和未注册的公证员不得执业。
  
  (四)完善公证员在职培训制度。执业公证员每年需接受40小时的在职培训。培训不合格或一年内出具两件以上错证的公证员,必须离岗培训。培训由省公证员协会统一组织。
  
  (五)公证员继续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人事部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聘,享受相应待遇。
  
  六、重视和支持公证工作,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
  
  (一)公证对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稳定、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充分运用公证的证明效力和职能作用,将公证文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充分利用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稳定经济秩序,防范金融风险。要充分发挥公证的证明、沟通、服务、监督职能,规范民事、经济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
  
  (三)保证公证机构统一行使国家公证职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需的各种公证证明,统一由公证处办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各级行政机关对具体经济、民事行为一般不得办理有偿性的证明事务。
  
  (四)各级政府在机构改革中,要根据公证工作“三不变”的原则,针对公证处是“公益性、非营利性”事业法人的特点,积极扶持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按照本实施方案,指导公证工作改革。
  
  (五)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公证改革工作,成立公证工作改革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确保我省公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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