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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卫生厅
【发文字号】 苏价费[2002]271号
【颁布时间】 2002-10-22
【实施时间】 2002-10-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5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省中医院部分特需医疗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省中医院:

  
  你院《关于申请报批“高级专家诊疗中心”收费标准的请示》(省中财[2001)第88号)、《关于“中医传统特色膏方制剂”特需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的报告》(省中财[20011第89号)收悉,现就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高级专家诊疗中心”收费
  
  (一)你院“高级专家诊疗中心”(以下简称“诊疗中心”)的医疗服务,属于特需服务性质。诊疗中心诊疗专家由国家、省级名老中医、名中西医结合专家,正主任医师、教授以上高级职称,省级专业学会主任以上成员或学科带头人等专家(详见附件1)组成,实行高级专家挂牌门诊和高级专家集体会诊(疑难杂症会诊),专家会诊和疑难杂症的首诊确诊率不低于85%,以切实解决患者疑难杂症的诊治问题。
  
  (二)诊疗中心专家门(会)诊收费标准:同一患者同一病种,初诊挂号费每次50元,复诊挂号费每次40元(均含门诊诊疗费,以下同口径)。疑难杂症会诊(参加会诊的专家在3人以上的)收费标准:同一患者同一病种,初诊挂号费每次土50元,复诊挂号费每次80元。
  
  (三)诊疗中心专家门(会)诊必须在病人就诊区域公布经省卫生厅、省物价局批准的专家名单、就诊及服务流程(详见附件2)、收费规定等,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院在开展诊疗中心专家门(会)诊的同时,必须保证院内专家(包括在会诊中心的专家)继续在正常时间开展基本医疗门(会)诊和按规定收费。诊疗中心专家门(会)诊和医院的基本医疗中的专家门诊,由病人自愿选择。
  
  (五)诊疗中心专家门(会)诊作为特需服务,其门(会)诊费由病人自行负担,医保机构不予报销。其它检查、治疗、手术等费用的收支,仍执行省物价局、卫生厅现行有关规定,不得擅自突破。
  
  二、中药膏方制剂收费
  
  你院根据年老体弱多病患者综合诊治、保健需求,向社会推出“中医传统特色膏方制剂”(以下简称“膏剂”)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按以下规定收费:开“膏剂”处方的医师,限于进入“高级专家诊疗中心”的具有省级以上名老中医、名中西医结合专家称号,并享受政府津贴的专家(详见附件1)。开膏剂服务,每料膏剂收费200元(含专家开方熬膏等人工、燃料、辅料、包装用品等开支),药物另按实计收。
  
  三、诊疗中心专家门(会)诊,开、煎“膏剂”服务收费均应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专用票据。收费收入单独记帐,主要用于诊疗中心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有关专家和药工的劳务开支,并主动接受省物价、财政、卫生部门的监督管理。
  
  本批复自2002年8月1日起试行。请接文后,即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件(略)。
  
  
200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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