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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劳动局
【发文字号】 深劳[2002]60号
【颁布时间】 2002-09-26
【实施时间】 1999-01-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45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接上页]

  第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经过劳动合同管理资格培训,并通过考试获得《劳动合同管理人员上岗证》。
  
  第九条 (此条废止)注2(注2:此条原文为: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含续订)和变更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经审查合格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应予鉴证,盖鉴证章并注明鉴证日期。经审查不合格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管理机构不予鉴证,并书面提出修改意见;对经修改合格的劳动合同,应予鉴证。)
  
  第十条 (此条废止)注3(注3:此条原文为:第十条劳动合同鉴证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双方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双方是否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含续订)和变更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四)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形式是否规范、文字是否准确;
  
  (五)劳动合同双方是否亲自或书面授权他人签字、盖章;
  
  (六)劳动合同中外文文本意思是否一致。)
  
  第十一条 (此条废止)注4(注4:此条原文为:第十一条劳动合同鉴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登记、编号;
  
  (二)审查;
  
  (三)制作《劳动合同修改意见书》;
  
  (四)盖鉴证章并注明鉴证日期;
  
  (五)对审查合格的劳动合同附件予以备案、存档;
  
  (六)将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信息录入劳动合同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此条废止)注5(注5:此条原文为: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应于收到劳动合同文本三个工作日内予以鉴证或发出《劳动合同修改意见书》。)
  
  第十三条 (此条废止)注6(注6:此条原文为:第十三条劳动合同鉴证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无效劳动合同予以鉴证,给劳动合同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劳动监察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及劳动合同管理情况;对不订立劳动合同、不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人签订履行和管理劳动合同情况纳入劳动年审的范围。注7(注7:此条原文为:第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签订、履行和管理劳动合同情况实行年度审查。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年审办公室的规定报审。用人单位不按时参加年审或未通过年审的,劳动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章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负责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对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实行规范化管理。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三)依法制定与劳动合同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依法办理劳动合同订立(含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
  
  (五)(此项废止)注8(注8:此项原文为:(五)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六)检查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协调处理劳动合同争议;遇重大问题,应依法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直接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
  
  (七)依法办理集体合同签订(含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并依法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八)按规定办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年审;
  
  (九)保管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文本及与签订(含续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有关的文件,并及时归档;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的专(兼)职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和掌握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经过劳动合同管理资格培训,并通过考试获得《劳动管理岗位资格证》。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采用市劳动局开发设计的深圳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并用该系统报盘参加年审。
  
  第十九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自招用员工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尚未与原用人单位办结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员工。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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