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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发[2002]273号
【颁布时间】 2002-09-26
【实施时间】 2002-09-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5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规费收取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事关我市城市化战略的顺利推进,事关现代化城市建设和重点建设工程的实施,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确保锡政发[2001]73号、锡政办发[2001]178号文和锡政办发[2002]95号文等文件的贯彻落实,现对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中的规费收取问题明确如下规定:
  
  一、凡经市建设局审核、市计委立项的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审定的面积缴纳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规费,规费收取标准详见附表。
  
  二、无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根据市建设局审核、计委立项的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面积和规费收取标准,统一办理减免和收取相关规费,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审批与行政事业收费相分离,各管理部门不得因收费拖延项目的审批。必须在承诺的时限内审批办理完毕。
  
  三、凡未引入收费项目的(见附表),建设单位可拒绝缴纳。凡发现有乱收费行为的,物价、监察等部门要严肃查处。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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