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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粤建管字[2002]110号
【颁布时间】 2002-09-26
【实施时间】 2002-09-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5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南海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全省建设系统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结合安全生产月、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等活动,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仍发生了4起三级和多起四级重大施工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及事故起数均比去年同期有所上升,表明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监督管理的基础工作和施工现场的自我保护意识仍然是管理的簿弱环节。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庆节和党的“十六大”召开期间的社会稳定,现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特急内部明电,建质电[2002]2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今年9月25日召开的全国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国庆节期间和党的“十六大”会议期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动态,明确领导分工和职责,认真按照建质电[2002]21号文及全国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要求,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公园、游乐园、风景名胜、城市公共交通、城市燃气、城市集中供水设施和自备水源、环卫设施以及学校教育设施等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历次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存在隐患项目的落实整改情况,坚决杜绝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
  
  二、节日期间继续施工的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的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井字架、塔吊、脚手架、电梯井、洞口、工地围墙等部位的安全设施及防火、防触电措施的检查。同时,要加强对施工现场操作工人的安全教育,千方百计提高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及时消除各种事故隐患。
  
  三、各地区(单位)要及时做好对重大事故,特别是三级以上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逐级追究行政责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严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使各宗事故教训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彻底改变有章不循、管理不严、纪律松弛的状况,把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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