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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汕府办[2002]151号
【颁布时间】 2002-09-26
【实施时间】 2002-09-26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45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外来劳务工社会保险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外来劳务工社会保险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汕府办〔2002〕33号文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外来劳务工社会保险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二年九月十二日)

  
  为加强对外来劳务工社会保险的管理,保障外来劳务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和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户籍不在汕头市(含潮阳市、澄海市、南澳县,下同)的外来劳务工社会保险费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范围内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机关事业单位雇用户籍不在汕头市的外来劳务工,必须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有关手续,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外来劳务工参加社会保险后,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二、外来劳务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继续留在汕头市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寄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就业时,用人单位按规定申报增员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办理续接社会保险关系手续。
  
  三、外来劳务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返回原籍或流动于汕头市以外地区的,由劳务工本人持《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汕头市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选择以下一种办法办理养老保险有关手续,办理期限为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二个月内。
  
  (一)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到外来劳务工重新就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由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为其续存养老保险关系和建立个人账户。
  
  (二)将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保留在社会保险机构,重新就业时,续接养老保险关系。候到达退休年龄时向社会保险机构申领养老保险待遇,也可由社会保险机构将养老保险待遇关系转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给付待遇。
  
  (三)社会保险机构将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金额(连利息)一次性发还本人,缴费满一年及以上的同时退还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划入部分的金额(连利息),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管理服务,接受劳务工申报退费手续后,及时将应退费额退还劳务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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