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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02]126号
【颁布时间】 2002-09-26
【实施时间】 2002-09-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5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已经2002年8月2日市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调整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修改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目标是建立职责清晰、管理科学、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办事高效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机制。机构调整工作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一)统一政策原则。全市住房公积金按“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报表、分级管理、封闭运作、权责一致”的方式进行管理,即:设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为全市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市)不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贯彻执行;设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管理主城区的住房公积金,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按照属地化原则,设立若干个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管理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执行全市统一核算制度和报表制度,其业务接受市中心的指导管理部的资金运作和行政管理由当地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权责一致的原则组织进行、全权负责。
  
  (二)因地制宜原则。根据重庆市大城市带大农村的特点,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整体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对少数不规范机构和部门进行适当调整。
  
  (三)积极稳妥原则。既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坚定不移地推进管理机构调整,确保在《通知》规定时限内完成机构调整工作;又要结合实际,分步实施,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工作正常进行,不断、不乱。
  
  (四)资产安全原则。资产的清查和移交必须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债权债务清楚、还款责任明确,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利益。
  
  二、决策机构
  
  设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按照《条例》规定履行有关职责。
  
  (一)管委会组成。管委会由21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委员中政府负责人和国土房管、财政、人民银行、审计、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占1/3;工会代表及有关专家占1/3;单位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其中有部分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二)委员任命。管委会委员由市政府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管委会主任委员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人担任。
  
  (三)设立管委会办公室。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管委会办公室与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合署办公,设在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管理机构调整
  
  (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调整
  
  按《通知》规定,将原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住房公积金的职能分离,设立重庆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北碚区、巴南区、双桥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履行《条例》规定职责。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领导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的副局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为便于干部的教育、培训、考核和管理,党的关系归口于市国土房管局管理。
  
  (二)区县(自治县、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调整
  
  鉴于我市管辖地域宽广,为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根据业务和合理布局需要,对除上述10区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冻结清理。在全面审计整改的基础上,由管委会办公室、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编办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检查、验收后,进行以下调整:
  
  1.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较规范,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市),按属地化原则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1)严格执行“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管理原则;
  
  (2)原机构为独立核算单位,人员编制落实,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及核算等相关制度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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