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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时间】 2002-09-26
【实施时间】 2002-09-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5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乌海市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乌海市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字〔2002〕3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02〕233号)精神及要求,结合我市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继续依法取缔和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技术落后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伤亡人数,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开采工艺,确保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全面提高矿井“一通三防”和综合抗灾能力,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监督落实和安全组织对各煤矿的整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
  
  韩琦运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郭金伯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曙光 市经贸委副主任
  
  王力 市煤炭局副局长
  
  王贵成 乌海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主任
  
  成 员:
  
  刘继高 海勃湾区政府副区长
  
  张志新 乌达区政府副区长
  
  丁毅 海南区政府副区长
  
  安利军 乌海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副主任
  
  于炳华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瑞霞 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新德 市公安局副局长
  
  吴宝卿 市监察局副局长
  
  朱建宏 市环保局副局长
  
  胡金成 市农牧业局副局长
  
  胡文美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陈绍钧 市总工会副主席
  
  井丽森 人寿保险公司乌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于金贵 市经贸委安检科科长
  
  张晓库 市煤炭局安检科副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办公室主任由王力兼任,副主任由安利军兼任。
  
  联系电话:2014060 2097155 2014051
  
  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市领导小组制定的整治方案的贯彻落实和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验收,随时上报本区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各区领导小组的组织机构以文件形式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成员单位职责
  
  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和意见,提交领导小组批准执行,组织督查组赴各区进行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验收。其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参加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中各部门之间要互相协作,密切配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2002年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年检初审工作和专项整治工作一并进行。经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合格的煤矿,报请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方可上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手续。市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颁发证照机关,要积极配合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及时办理相关证照的年检、延续和变更等手续。对未通过验收的小煤矿,市煤炭局将收回并报请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吊(注)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同时抄送各有关颁发证照机关,依法吊(注)销其它相关证照,并登报公告。
  
  四、工作重点
  
  对破坏资源、污染环境、技术落后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以下小煤矿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一)被关闭后又死灰复燃和非法私开矿井。
  
  (二)截止2002年3月底未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验收的矿井和虽通过验收,但未重新核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
  
  (三)通过验收后经复查不合格的矿井。
  
  (四)不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细则》的矿井。
  
  (五)两年内不能实现正规采煤法开采的矿井。
  
  (六)高瓦斯和按高瓦斯管理的,未按《小煤矿安全规程》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矿井。
  
  (七)开采高灰、高硫煤的矿井。
  
  专项整治过程中,各地方煤矿要以强化“一通三防”工作、预防重特大瓦斯、煤尘事故为重点,深入开展自查自改。凡超通风能力生产、高瓦斯和按高瓦斯管理而未按要求采取综合防治措施、生产布局和通风系统不合理而未及时调整、完善的矿井要停产整顿,待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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