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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六条 评标报告。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提交评标报告,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方法或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综合评估比较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签订合同前应处理的事宜。 第二十七条 决标。招标代理机构审查评标报告,提出审查意见报市计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市计委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讨论确定中标人,重大项目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谈判。根据需要,市计委会同或者委托有关方面和专家进一步审查中标人的财务和技术能力及有关方案,就需要进一步澄清和确定的问题进行谈判。 第二十九条 授标。市计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三十条 起草法律文件。市计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和专家与中标人就合同条款的具体细节进行充分讨论,起草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文件。必要时,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审定法律文件,重大项目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签订合同。根据项目特点,由市计委或市政府授权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拟进行项目法人招标的,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