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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大价函字[2002]81号
【颁布时间】 2002-10-22
【实施时间】 2002-10-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5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确定货运出租汽车运价的批复

大连交通口岸管理局:

  
  你局《关于确定货运出租汽车运价的函》(大交岸发[2002]28号)收悉。为了加强货运出租汽车的运价管理,规范经营者的收费行为,维护承、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货运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交通厅、物价局《关于发布<辽宁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交运发[2000]156号)精神,经研究同意,批复如下:
  
  一、运价
  
  货运出租车按车次计收运价。其标准:载重0.6吨车辆,基本运价12元/3千米,每超过1千米加收2元;载重0.9吨车辆,基本运价14元/3千米,每超过1千米加收2.5元。当日23时(含23时)至次日5时(含5时)的时段内运价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可上浮20%。
  
  二、计价器计价方式
  
  “货的”使用计时计程并用式计价器,运费显示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尾数小于等于0.51元舍去,大于0.51进1元。
  
  三、其他收费
  
  1、运输途中需经收费站、点收取的通行费,由托运人承担。在车辆调度过程中所发生的通行费由承运人承担。
  
  2、包车、特殊车型、装卸、搬运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
  
  四、上述收费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大连市物价局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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