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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发[2002]12号
【颁布时间】 2002-09-25
【实施时间】 2002-09-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5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今冬明春枯水期能源生产及供应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三、各级政府要加强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强能源生产及供应的预警预测工作,加强在枯水期的宏观调控工作,加强用户节能等管理工作,全力做好能源供应保障工作。各级政府要负责当地电煤生产供应的组织工作,实施行政首长负责制;统筹安排好当地的用电方案,按省上确定的原则进行合理分配;加强协调和服务,确保当地煤炭、电力、天然气、运输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正面宣传,向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业作好解释说明工作。
  
  省经贸委和各级经贸委要认真做好能源供应的综合协调工作,统一指挥协调全省煤、电、气、运生产供应工作,及时解决影响能源生产、供应、运输方面出现的问题;具体组织落实电煤合同;统一归口管理煤炭的铁路运输,对电煤、工业煤、民用煤、出省煤运输计划采取集中办理的办法,按优先保证电煤、民用煤、重点工业用煤,兼顾—般的原则组织煤炭调运。
  
  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早制定明年电量调控目标,保证各电厂不因电量指标问题影响枯水期发电;要制定火电厂枯水期发电量与全年计划电量挂钩的奖惩办法,对枯水期不能完成发电任务的火电厂,丰水期要相应扣减发电指标。
  
  四、适当调整价格,优化资源配置
  
  全省所有电厂必须认真执行大、小矿电煤同质同价的政策。2003年1—4月期间,全省所有煤矿在已出台的每吨电煤上浮5元的基础上,烟煤每吨再上浮5元,无烟煤每吨再上浮10元。为弥补火电厂因电煤价格临时上浮而增加的成本支出,决定实行枯期电价临时上浮,即2003年1—4月除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排灌用电以外的所有电量价格上浮2.9厘/千瓦时(含税),这部分上浮电价不进入目录电价,从2003年5月1日起恢复执行目录电价。
  
  为有利于电煤临时上浮价格的顺利实施,使临时电价上浮的收入及时补偿有关火电厂,省电力公司对临时上浮的2.9厘/千瓦时所形成的收入要单列帐户,由省物价局、省经贸委负责据实将这部分收入及时安排给有关电厂。
  
  五、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各部门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抓好能源的生产和供应工作。各重点煤矿和产煤地区要加强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各地已关停的小煤矿一律不准死灰复燃;电力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防止电网和电厂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石油天然气、运输等部门要按照本行业安全生产职责,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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