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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各级政府要加强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强能源生产及供应的预警预测工作,加强在枯水期的宏观调控工作,加强用户节能等管理工作,全力做好能源供应保障工作。各级政府要负责当地电煤生产供应的组织工作,实施行政首长负责制;统筹安排好当地的用电方案,按省上确定的原则进行合理分配;加强协调和服务,确保当地煤炭、电力、天然气、运输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正面宣传,向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业作好解释说明工作。 省经贸委和各级经贸委要认真做好能源供应的综合协调工作,统一指挥协调全省煤、电、气、运生产供应工作,及时解决影响能源生产、供应、运输方面出现的问题;具体组织落实电煤合同;统一归口管理煤炭的铁路运输,对电煤、工业煤、民用煤、出省煤运输计划采取集中办理的办法,按优先保证电煤、民用煤、重点工业用煤,兼顾—般的原则组织煤炭调运。 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早制定明年电量调控目标,保证各电厂不因电量指标问题影响枯水期发电;要制定火电厂枯水期发电量与全年计划电量挂钩的奖惩办法,对枯水期不能完成发电任务的火电厂,丰水期要相应扣减发电指标。 四、适当调整价格,优化资源配置 全省所有电厂必须认真执行大、小矿电煤同质同价的政策。2003年1—4月期间,全省所有煤矿在已出台的每吨电煤上浮5元的基础上,烟煤每吨再上浮5元,无烟煤每吨再上浮10元。为弥补火电厂因电煤价格临时上浮而增加的成本支出,决定实行枯期电价临时上浮,即2003年1—4月除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排灌用电以外的所有电量价格上浮2.9厘/千瓦时(含税),这部分上浮电价不进入目录电价,从2003年5月1日起恢复执行目录电价。 为有利于电煤临时上浮价格的顺利实施,使临时电价上浮的收入及时补偿有关火电厂,省电力公司对临时上浮的2.9厘/千瓦时所形成的收入要单列帐户,由省物价局、省经贸委负责据实将这部分收入及时安排给有关电厂。 五、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各部门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抓好能源的生产和供应工作。各重点煤矿和产煤地区要加强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各地已关停的小煤矿一律不准死灰复燃;电力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防止电网和电厂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石油天然气、运输等部门要按照本行业安全生产职责,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