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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曲靖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曲靖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颁布时间】 2002-10-22
【实施时间】 2002-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5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曲靖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曲靖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已经二○○二年八月十一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米东生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曲靖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曲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曲靖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依照本办法规定,将需要盘活的土地以收回、收购、置换或征用等方式,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予以储备,通过前期开发整理后,根据市场需求和土地年度供应计划,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在市国土资源局设立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开发工作,并负责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和供应。
  
  第五条 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应根据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和土地供求的实际状况,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组织实施。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囤积或炒买、倒卖土地。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建设局、监察局、地税局等部门应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土地储备

  
  第八条 曲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因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土地使用功能的土地;
  
  (二)因单位撤销、迁移或其它原因调整出来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无主土地;
  
  (四)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五)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
  
  (六)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被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
  
  (七)人民法院裁定处分的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申请收购的土地;
  
  (九)城市规划区内集体经济组织建起新农村后,原老村所占的土地;
  
  (十)市政府指令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十一)按出让合同规定,两年内未动工建设或5年内未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完工的土地。
  
  (十二)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征用的土地。
  
  第九条 土地储备采取货币收购储备、协议储备和规划储备方式进行。
  
  第十条 企业因破产、改革、改制、搬迁或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处置的国有土地,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应向市国土资源局申报方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由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组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其净收益的分成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与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商定。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曲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本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向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申请。
  
  第十二条 储备农村集体土地,必须先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地价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优先收购。
  
  第十四条 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申请收购。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持相关资料向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申请。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对应当收回或收购的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在有关媒体发布拟收购土地公告。
  
  (三)确定规划条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方案,提出储备地块的具体规划设计条件。
  
  (四)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根据土地权属情况和规划设计条件以及收回、收购费用的测算结果,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批。
  
  (五)签订协议。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受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根据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的批复,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协议和集体土地征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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