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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曲靖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曲靖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颁布时间】 2002-10-22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5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曲靖市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接上页]

  (二)按照开发区和麒麟区的总收益情况,上述分配后的剩余部分的60%为市级财政收入,40%为开发区收入,40%为麒麟区收入。涉及南片区的,60%归麒麟区财政,40%归市财政。上交市财政的土地纯收益专项用于城市重点工程配套设施建设。
  
  (三)涉及到开发区和麒麟区在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成立前已经审批开发的土地收益,按原来的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风险资金指从土地纯收益中,按规定比例提取建立的风险资金,专项用于弥补土地储备业务中出现的市场风险、自然风险和市政府调剂土地收不抵支的差额。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的会计核算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合理配置财务人员,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严格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定期向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财务状况报告,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保证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良好运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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