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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国土房管集[2002]905号
【颁布时间】 2002-09-25
【实施时间】 2002-09-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5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快实施土地置换和土地周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
  
  为加快实施土地置换和土地周转,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相对集中和农村土地集约利用,促进农民居住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乡(镇)、村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正确处理耕地保护和经济发展关系,妥善解决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现就加快实施土地置换和土地周转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土地置换和土地周转
  
  坚持按照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土地置换和土地周转,将实施土地置换和土地周转与实现“两个集中”结合起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现划是一定行政区域内一切土地利用活动的法律依据。拟用于土地置换、周转复垦还耕的现状建设用地,和拟占用的耕地都必须符合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实施土地置换、周转时必须与农民居住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工业用地向工业园区集中紧密结合,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二、切实将用于土地置换和土地周转的现状建设用地的复垦还耕落到实处,土地置换和土地周转完成后必须实现“两个不变”
  
  切实将土地置换和土地周转中现状建设用地的复垦还耕落到实处,坚决杜绝建新不拆旧,防止出现建设用地总量不断增加,耕地总量不断减少的局面。不得借土地置换和土地周转之名,行违法用地之实。土地置换和土地周转的实质是通过土地整理和复垦,将废弃的建设用地还耕,并与建设拟占用的耕地等量交换,通过交换实现耕地总量、质量不减少以及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能否将现状建设用地复垦还耕并达到可耕种条件是土地置换和土地周转的核心,因此申请土地置换的建设单位必须取得市国土房管局核发的土地整理确认书和对复垦还耕项目的验收文件。申请土地周转的建设单位必须将拟复垦还耕的现状建设用地落实到图幅、图班、地块,落实复垦还耕方案、资金、期限,并有一定的制约措施。
  
  三、关于税费减免问题
  
  鼓励实施土地置换和土地周转,减免有关税费。实施土地置换和土地周转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不占用年度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核同意的,可免缴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占用菜地的经市农委审核同意后,可免缴菜田基金。
  
  四、关于政策适用范围问题
  
  进一步扩大土地置换和土地周转政策的使用范围。凡是农民居住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工业向工业园区集中,不论是中心镇,还是一般镇、中心村等都可以享受土地置换和土地周转的用地政策。
  
  五、加强土地置换和土地周转管理
  
  加强土地置换和土地周转管理。区(县)国土房管局要加大对土地置换和土地周转的管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实行总量控制,台账管理,确保拆旧后建新或者边建新边拆旧。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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