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汕市卫[2002]165号
【颁布时间】 2002-09-25
【实施时间】 2002-09-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5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汕头市卫生局关于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通知

各区县(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汕头市行政区域内,在生产过程中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汕头市区的用人单位向汕头市卫生局申报(申报办公室暂设于市职业病防治所7楼,电话:8394037),各县(市)的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卫生局申报。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按卫生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具体内容和申报表格可在汕头市卫生局网站(www.stwsj.gov.cn)上查询下载或到市申报办公室、各县(市)卫生局领取。
  
  三、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1号),已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应在2003年1月31日前申报;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
  
  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收费。逾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将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