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02]76号
【颁布时间】 2002-09-25
【实施时间】 2002-09-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5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征管暂行办法

[接上页]

  第十五条 代征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况,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纳税人未办理申报登记、填写《登记审核表》的;
  
  (二)纳税人在申报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纳税人在装修工程完工后拒绝缴纳税款的;
  
  (四)纳税人在装修工程完工后未完清税款并逃逸的。
  
  第十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对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政策辅导,负责提供发票、收据及税收完税证,指导其正确执行税收政策,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税收票据,及时结报税款。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对代征单位和代征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税收票据的领发结报,税款清缴,税款和报表的汇总统计,代征资料的存档等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都要建立制度,落实责任,定期考核,确保代征工作的正常运转和税款、票据的安全。
  
  第十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有关规定,向代征单位支付代征手续费。
  
  第十八条 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