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国税函[2002]527号
【颁布时间】 2002-09-25
【实施时间】 2002-09-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5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通知

各地区、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通知》(国税函[2002]78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调查分析工作是开展税制运行监测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充分发挥税收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税制有重要意义。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年初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税局召开的政策法规工作会议精神,按要求做好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分析和材料报送工作。
  
  二、成立调查分析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国税局由黄比智总经济师负责,政策法规处牵头,其它相关处室协同配合。各地、市国税局要按总局要求尽快成立相应机构,落实人员和责任,制定具体的调查方案,开展调查工作。
  
  三、各级国税机关的调查对象限于国税征管范围部分。上报材料由各地、市国税局汇总后报自治区国税局(政策法规处),上报材料包括按统计表格要求填报的统计数据和按调查内容要求撰写的调查分析报告。各地、市、县国税局制定的有关调查对象的具体贯彻落实文件,也要一并复印上报。
  
  四、自治区国税局将于11月初组织人员对各地、市国税局的调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五、请各地、市国税局于2002年10月10日前上报调查对象中二、三、十一项政策的执行情况(总局要求9月底前报,由于时间关系经请示延迟)和调查方案,2002年11月20日前上报2001年以前年度有关数据和相关调查材料,2003年3月15日前上报2002年度有关数据和相关调查材料。
  
  六、各地、市国税局要严格要求,确保上报数据真实、准确,调查分析报告翔实、具体、符合要求。如出现虚报、瞒报、迟报、应付了事等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