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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曲靖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曲政发[2002]76号
【颁布时间】 2002-10-22
【实施时间】 2002-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5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曲单位:

  
  《曲靖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曲靖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及业主、承租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市行政区划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小区)内的建筑物及其设备以及共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开展日常维护、养护和提供其它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平与房屋所有人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企业资质档次和收费资格等级、服务质量优劣等因素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实施年度考评,每年考评一次,由业主无记名投票,考评结果满意率达不到80%的,降低一个档次收费,达不到50%的,取消物业管理资格和收费资格。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和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综合服务费、车辆在小区内场地占用费、公众性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具体分类及价格管理形式如下:
  
  (一)安居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综合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小区内学校、幼儿园、高档住宅、别墅、写字楼和空置房的综合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小区内车库、铺面及社区服务站点的综合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 车辆在小区内的场地占用费,实行政府定价。
  
  (三) 公众性代办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四)特约服务费,除带有强制性的收费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由委托服务方和提供服务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第二章综合服务费

  
  第七条 综合服务费的构成及服务内容:
  
  (一)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养护费。服务内容包括:小区内道路、停车场、室外照明、楼道、消防、室外供排水、上下管道、明暗沟、沙井、围墙、垃圾投放等设施的维修、养护。
  
  (三)绿化管理费。服务内容包括:小区内花草树木、园林小品及附属设施的维护、养护。
  
  (四)清洁卫生费。服务内容包括:小区内道路、停车场、庭院、楼道的清扫,垃圾收集掏运,屋顶或地下二次供水池清洗,化粪池清掏、清运。
  
  (五)保安费。服务内容包括:小区内的安全保卫、昼夜巡逻值班。
  
  (六)办公费。用于小区的日常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以及合理的办公费用。
  
  (七)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法定税费。
  
  (九)合理利润。普通住宅小区控制在上述(一)至(七)项合计金额的5%以内;高档住宅、别墅、写字楼、住宅小区控制在上述(一)至(七)项合计金额的10%以内。
  
  第八条 综合服务费实行统一标准、按等级收费的管理原则。
  
  依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对各小区综合服务实行综合考评定级,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甲级,85至94分的为乙级,75至84分为丙级,65至74分为丁级。物业管理单位依据所评定的等级收取综合服务费。考核内容及其评分标准、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九条 高档住宅、别墅、写字楼的综合服务费,以小区综合服务费为基础上浮不超过30%;小区内学校、幼儿园及个别确需独立实行物业管理的建筑物的综合服务费,以小区综合服务费为基础下浮不超过50%;空置房的综合服务费,可按小区综合服务费的20%计收。未出售、出租、使用的空置房,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已出售的空置房,由房屋所有权人交纳;出租房由承租人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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