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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人事厅
【发文字号】 皖人发[2002]78号
【颁布时间】 2002-10-22
【实施时间】 2002-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5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事考试工作规则》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十九条 阅卷中发现大面积违纪、一考场雷同试卷超过三分之一或其他异常情况,必须迅速查清原因,并及时报告有关人事考试机构。
  
  第四十条 人工阅卷按下列程序及要求进行:
  
  (一)拆封试卷袋,处理试卷封面。处理后的试卷和考场记录单要由专人分别保管。
  
  (二)进行试卷评阅。阅卷人员应当在指定的场所集中阅卷。
  
  (三)组织专人累分、复核。累分人与复核人不得为同一人。
  
  (四)阅卷工作结束后,拆卷登分或直接上机录入,登分或录入后再进行校核。录入人员与复核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五)打印《考生成绩册》。
  
  上述各项操作均必须两人以上在场方可进行。
  
  第四十一条 采用光电阅读机阅卷时,须有两人以上共同操作。已拆封的答题卡必须于当日完成扫卡工作。
  
  阅卷人员不得涂改答题卡答题信息点,确因答题卡破损或考生填涂不规范等原因造成光电阅读机无法阅读而须重新填涂的,应征得阅卷负责人同意,并在其他工作人员监督下进行填涂。
  
  当日阅卷结束,要将有关数据备份到软盘中,密封后由专人分别保管。
  
  第四十二条 考试成绩信息的存储,必须采取技术手段加密,严禁和防止人为改动。同时要加强磁盘的使用管理,防止计算机病毒感染。
  
  第四十三条 考试成绩在公布前,按秘密级材料管理,任何人不得泄露。人事考试机构应当按规定时限将考试分数向社会公布或通知有关单位和考生本人。
  
  第四十四条 考生可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申请查卷。设区的市以上人事部门受理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查卷手续。
  
  第四十五条 查卷是指对查卷申请人在答卷上所做的答案有无漏评、漏统,计分、登分是否准确,是否有违纪记录或其他异常情况等进行复查。由光电阅读机阅卷的答题卡和对主观题评分标准的掌握不属于查卷受理范围。
  
  第四十六条 查卷工作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履行登记签字手续。对查卷中发现的分数误差,须经主管领导核准签字后,由组织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考生本人。
  
  第四十七条 人事考试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考试经费严格管理。各项考试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额外收取费用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十八条 本着“以考养考、合理使用”的原则,各项考试经费主要用于考试宣传、报名与资格审查、人员培训、场地租用、命题、制卷、阅卷、试卷接运、设备更新维护、题库建设、考试科研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 为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各项考试费用,不得拖欠。
  
  第五十条 考试各环节的具体操作,按本规定附件有关细则执行。
  
  第五十一条 过去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本规则由安徽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考场规则
  
  2、主考人员职责
  
  3、监考人员守则
  
  4、命题人员守则
  
  5、阅卷人员守则
  
  6、登分人员守则
  
  7、巡考人员职责
  
  8、督查人员职责
  
  附件1:
考场规则

  
  一、考生须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或护照)于每科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后,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备查对。
  
  二、考生进场只准携带钢笔、圆珠笔、铅笔、橡皮和指定的其他物品,严禁将通讯工具和具有记忆、存储、翻译或编程功能的计算器、电子记事本等以及其他书籍、笔记、纸张带入座位。
  
  三、考生在开考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内方可交卷(国家另有规定除外),待监考人员清点、检查试(答)卷无误后依次退场,中途不得离场。
  
  四、考生在考试期间应保持安静,不得交头接耳、抄袭、夹带或互打暗号、手势,不得在考场内吸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喧哗。
  
  五、考生接到试卷或答题纸(卡)后应首先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涂)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考试开始铃响后方可答题。
  
  六、在答题卡上答题时,必须使用2B铅笔填涂相应的信息点,并保持答题卡清洁、平整、不破损。在试卷或答题纸上答题的,一律使用蓝、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字迹要清楚、工整。不按规定填涂信息点、在草稿纸上答题或不按要求答题的,答卷一律无效,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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