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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房地资委[2002]63号
【颁布时间】 2002-09-25
【实施时间】 2002-09-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6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工作廉政建设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
  
  现将《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工作廉政建设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工作廉政建设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管理,坚持依法行政,防止腐败和不正之风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国土资源部公务员廉洁从政行为暂行规定》、《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地管理法)办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和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工作的领导,通过加强作风建设,转变思想观念,增强服务意识,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行为。建立责任制,加强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拍卖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原则。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要通过本市主要媒体发布公告,明确招标拍卖的程序、办法、时间、地块,并将招标拍卖后的中标价格、中标者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要培育和规范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市场,减少邀标出让方式。凡是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招标拍卖程序进行。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要严格按招标拍卖程序和制度办事,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在用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实施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的全体成员及参与招标的工作人员,在开标、评标、决标过程中都必须遵守保密规定。评标委员会的全体成员及所有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在土地使用权出让中标结果公布之前,不得公布评标情况、中标者、中标价和标底价;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不得泄漏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中标结果公布后,对除中标者以外的所有投标价和标底永久保密,不得泄漏。
  
  第六条 在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中,按规定在不同阶段收取定金、保证金和出让金,严格按规定收缴法定费用,颁发土地使用证,不准随意改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摊派费用。所收取的费用要按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严禁有关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以及发证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自己的亲友取得土地使用权提供任何优惠,有关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办理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等事宜时,该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评标委员会的全体成员及参与招标的工作人员和登记发证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授意、提醒或暗示投标方、竞标方或某一土地开发商代行办理投标事宜;不准以任何名义收受投标和竞买方的赞助、“回扣”、“好处费”;不准在投标、竞标的土地开发商处设立单位“小金库”;不准在投标和竞拍方中兼任任何职务并领取报酬3不准以任何理由接受劳务费;不准收受土地开发商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报销应由本部门或个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九条 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的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出让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收受投标方(竞买方)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占用投标方(竞买方)的车辆、通信工具和收受、使用其他贵重物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宴请、出届(境)考察、国内旅游;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准在投标方(竞买方)报销应由本部门或个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十条 市用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监督管理。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纪委;监察室负责对招标、拍卖、登记发证工作予以监督,严格执纪,对违反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向有关单位、部门予以通报;并建议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按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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