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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桂价费字[2002]426号
【颁布时间】 2002-09-25
【实施时间】 2002-09-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6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桂林市危险废物垃圾处理费收费的批复

桂林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报我市危险物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请示》(市价字[2002]42号)悉。经审核报来有关费用成本,同意你市危险物处置中心按以下标准向医疗机构和其他产生危险废物垃圾的单位收取危险废物垃圾处理费:
  
  一、对有病床的医疗机构,按实际床位数每天收取1.50元。
  
  二、对没有病床的医疗机构和其他单位,按危险废物垃圾的产生量每公斤收取2.00元。
  
  上述收费为最高限价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最高限价内审定并报我局备案。收费标准确定后,在你市危险物处置中心建成投入使用后试行一年,试行期从你局核发《收费许可证》之日起计算,试行期满,请将你市危险物处置中心实际费用收支情况等中报我局,由我局审核后重新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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