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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2]61号
【颁布时间】 2002-09-25
【实施时间】 2002-09-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6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事局、市编办关于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事局、市编办《关于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确保我市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总额上划到区县级财政,由区县财政统一发放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职工工资。
  
  二、解决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拖欠问题,是各区县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要多方筹集资金,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拿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尽快补发拖欠的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并保证不再发生新的拖欠。没有资金问题的区县,要把工作重点放在管理上,积极推进并尽快完成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统发工作。有资金问题的区县,要采取多种形式,创造条件来解决资金问题。具体工作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进行。
  
  三、为保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各区县财政部门要设立教职工工资资金专户,同时于今年年底以前设立教职工个人的银行账户。由所在区县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通过银行按时足额直接拨到在银行开设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职工个人工资账户中。
  
  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是指坐落在区县、乡镇、村的小学、初级中学、完中学校中的初中部分,以及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中的特殊教育学校。
  
  五、实行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统发,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统发范围不能扩大,标准不能提高,凡界定不清的人员可暂不列入统发范围,凡应由单位自筹的项目不能实行工资统发。
  
  六、教职工工资按照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统一发放。在职人员工资包括职务(等级)工资和津贴、中小学教师提高10%工资、未纳入奖金、未纳入补贴、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教津贴、目标管理奖30元、职务岗位津贴等。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是指按规定计发的离退休费。各区县和乡镇政府及各单位自设的津贴、补贴,不列入统一发放工资范围。
  
  七、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每月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情况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委按国家有关要求制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二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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