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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加强对自治区级决算的审查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自治区级决算草案,按预算数、调整或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要作出说明。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30日前,将自治区级决算草案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结合审计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决算的决议和经常委会同意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限期纠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十、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要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十一、依法执行备案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备案制度。 十二、拉萨市和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可以参照本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