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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02]76号
【颁布时间】 2002-09-25
【实施时间】 2002-09-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6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对代征单位和代征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税收完税证的领发结报,税款的清缴,报表的统计等要建立制度,落实责任,定期考核,确保代征工作的正常运转和国家税款、税收票据的安全。
  
  第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有关规定,向代征单位支付代征手续费。
  
  第十二条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费人员或下岗职工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不足300元的,免交出租房屋的相关税款。
  
  第十三条 属本办法管辖的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照本办法按时足额缴纳税款或代扣代缴税款。拒不执行本办法的,代征单位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单位:元
  
  ┌───────┬─────┬─────┬─────┬─────┬─────┐
  
  │类型││││││
  
  │ 每平方米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 三类地区 │ 四类地区 │ 五类地区 │
  
  │ 核定税额 ││││││
  
  │用途││││││
  
  ├───────┼─────┼─────┼─────┼─────┼─────┤
  
  │ 经营 │6.00-10.00│4.50-8.00 │2.60-5.00 │ 1.40-2.60│ 0.80-1.50│
  
  ├───────┼─────┼─────┼─────┼─────┼─────┤
  
  │ 生产 │2.50-4.50 │1.80-3.00 │1.20-2.50 │0.80-1.50 │ 0.50-1.00│
  
  ├───────┼─────┼─────┼─────┼─────┼─────┤
  
  │ 写字间 │2.00-3.50 │1.70-3.00 │1.20-2.50 │0.90-2.00 │0.70-1.50 │
  
  ├───────┼─────┼─────┼─────┼─────┼─────┤
  
  │ 仓库 │ 1.00-2.00│ 0.80-1.50│0.60-1.20 │0.40-1.00 │ 0.30-0.60│
  
  ├───────┼─────┼─────┼─────┼─────┼─────┤
  
  │ 住宅 │1.00-2.00 │0.70-1.50 │0.60-1.20 │0.50-1.00 │0.40-1.00 │
  
  └───────┴─────┴─────┴─────┴─────┴─────┘
  
  
附表2:
  
  单位:元
  
  ┌───────┬─────┬─────┬─────┬─────┬─────┐
  
  │类型││││││
  
  │ 每平方米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 三类地区 │ 四类地区 │ 五类地区 │
  
  │ 核定税额 ││││││
  
  │用途││││││
  
  ├───────┼─────┼─────┼─────┼─────┼─────┤
  
  │ 经营 │ 1.50-3.00│1.10-2.00 │ 0.85-1.50│0.60-1.00 │0.35-0.60 │
  
  ├───────┼─────┼─────┼─────┼─────┼─────┤
  
  │ 生产 │1.00-2.00 │0.80-1.50 │0.60-1.00 │0.40-0.80 │0.20-0.40 │
  
  ├───────┼─────┼─────┼─────┼─────┼─────┤
  
  │ 写字间 │0.50-1.00 │0.40-1.00 │0.30-0.60 │0.25-0.50 │ 0.20-0.40│
  
  ├───────┼─────┼─────┼─────┼─────┼─────┤
  
  │ 仓库 │0.35-0.70 │0.30-0.60 │ 0.25-0.50│0.20-0.40 │0.10-0.20 │
  
  ├───────┼─────┼─────┼─────┼─────┼─────┤
  
  │ 住宅 │0.40-0.80 │0.35-0.70 │ 0.30-0.60│ 0.25-0.50│0.20-0.40 │
  
  └───────┴─────┴─────┴─────┴─────┴─────┘
  
  注:1.房屋地区类别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涪陵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及北部新区按附表1执行;经开区、高新区按附表1的一至三类地区执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按附表2执行。地区类别的划分应以街道划分为主,租金收入高的街道为一类,次之的为二类,以此类推,最低的为五类。
  
  2.每平方米核定税额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按上述税额标准自行确定,并报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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