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文字号】 皖价费[2002]298号
【颁布时间】 2002-10-21
【实施时间】 2002-10-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6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人事考试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函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调整人事考试部分收费标准的函》(皖人函[2002]5号)悉。鉴于人事考试部分专业收费标准多年未作调整,已难以维持正常的考试考务工作,为了补偿考试成本,以收抵支,确保国家和省规定的人事考试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同意调整人事考试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专业收费标准为:1、经济专业考试每人每科45元、职称外语考试每人每科55元.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另加收上缴部分;2、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每人每科55元(含上缴国家部分),面试每人100元。
  
  二、报名考试费收取分成比例,省留50%;市县提留50%(在省里设考场的,市县提留30%),市县的分成比例由各市确定,面试费谁组织谁收取。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开展考试中的命题、制卷、组织报名等考试考务费用的开支,严禁挪用。
  
  三、本次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为最终执行标准,收费单位不得再向参考人员收取报名费、复审费、资格审查费等其它费用。
  
  四、收费单位接通知后,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纳入省财政专户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7]142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7]112号文中涉及到本次调整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同时废止。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