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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计委[2002]007号
【颁布时间】 2002-10-21
【实施时间】 2002-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6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接上页]

  ┃│││服务收费标准│管部门│包括火化费、接尸费、骨灰寄存费、墓穴费等┃
  
  ┃││├───────────┼────┼───────────────────────┨
  
  ┃│││有线电视收费标准│市价格主│┃
  
  ┃││││管部门│┃
  
  ┃││├───────────┼────┼───────────────────────┨
  
  ┃│││部分环卫、环保服务│市价格主│定价范围为垃圾的清运、处置收费等┃
  
  ┃│││收费标准│管部门│┃
  
  ┗━┷━┷━━━┷━━━━━━━━━━━┷━━━━┷━━━━━━━━━━━━━━━━━━━━━━━┛
  
  说明:一、本目录“定价内容”栏所列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是指政府指导价,其它均指政府定价。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成品油价格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二、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和市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变化授权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商品或服务价格,在报国家计委审定后,进入本目录。买方或卖方垄断的商品和服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价格矛盾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和必要的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安全、环保等特殊原因,强制在本市范围内使用的商品或推行的服务,其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必要的管理。
  
  三、授权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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