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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曲政办发[2002]216号
【颁布时间】 2002-10-21
【实施时间】 2002-10-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6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财源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市市级财源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曲靖市人民政府2002年10月16日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曲靖市市级财源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财源建设步伐,加强财源建设资金管理,发挥财源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引导作用,根据《曲靖市关于加快财源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曲靖市辖区内使用市级财源建设扶持资金的企业、部门和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曲靖市财源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财源建设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财源建设资金坚持“集中统筹、分块运作”、“归口管理、资本化运作”、“专户核算、专项管理”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财源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企业挖潜革新改造资金、国企改革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乡镇企业扶持资金扣除目标考核奖励部分、财政贴息资金、产业结构调整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及大部分支农资金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原则上都要围绕财源建设项目进行安排)集中统筹的资金和争取上级扶持财源建设项目的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措用于财源建设的资金。
  
  第六条 集中统筹的财源建设资金实行分块运作,60%实行资本化管理,滚动发展,40%实行非资本化管理,采取一次性投资。
  
  第七条 资本化管理的资金实行“归口管理,资本化运作”。市政府采取股权投资、股权转让等形式,由项目主管部门具体策划组建资本经营开发投资公司,实行公司化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照章纳税,公司对财源建设项目采取融资担保、参股投资、“债转股”等运作方式。
  
  第八条 非资本化管理的资金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贷款贴息、以借代补、“债转投”、奖励等运作方式,实行“专户核算、专项管理”。
  
  第九条 申请使用财源建设资金须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的法人实体。
  
  2、企业改制,产权清晰,机制先进,管理科学,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者实绩突出的重点企业。
  
  3、以增加财政收入为前提,项目完成立项备案、可研,银行评估、授信、银行审查批准,或法人资本已到位启动的项目。
  
  4、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政策,产品具有品牌效应,市场竞争力。
  
  5、履行项目考核责任目标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财源建设资金的审批:
  
  1、项目实施单位向县(市)区政府提出项目申请,并报送项目立项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银行评估、授信、银行审查批准等相关资料。
  
  2、县(市)区政府对申报项目提出扶持意见和办法,报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项目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组织评审、论证,提出扶持方式、扶持办法和扶持目标。
  
  4、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财源建设资金的使用:
  
  1、市财源建设办公室根据财源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扶持方式和办法,与市财政局相关科室分别按资金运作方式下达资金使用指标。
  
  2、实行资本化运作的资金,市财政局通过股权投资、增加注册资本、产权转让等形式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的资本经营投资开发公司,资本经营投资开发公司通过融资担保、参股投资、“债转股”等形式扶持到财源建设项目上。
  
  3、属于非资本运作的资金,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财源建设项目批准的扶持方式、办法,以及项目工程进度和要求拨付到项目,做到核算到项目,管理到项目,监督使用到项目。
  
  4、财源建设资金实行项目目标责任考核制,对资金使用效益实行责任考核、奖惩兑现。
  
  第十二条 市财源建设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上报处理。
  
  第十三条 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对财源建设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惩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虚报冒领、套用财源建设资金的;
  
  2、贪污、挪用财源建设资金的;
  
  3、擅自改变财源建设资金投向的;
  
  4、挤占、截留财源建设资金的;
  
  5、因工作失误,管理不善,人为造成财源建设资金损失浪费严重的。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须定期向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会计报表,并于每季度终5日内,向同级财源办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表和相关资料,并抄报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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