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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经贸丝绸[2002]324号
【颁布时间】 2002-09-24
【实施时间】 2002-09-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7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蚕茧生产与收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经贸委(经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做好2002年秋茧生产与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2)66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近期蚕茧生产与收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引导,控制蚕茧生产规模。我省正秋茧现已基本收购完毕,据测算,今年全省蚕茧生产大致与去年持平,为了切实保护好蚕农利益,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切不可盲目扩大栽桑面积,防止蚕茧供大于求。切实做好蚕茧生产的稳定工作,达到稳定茧价的目的。
  
  二、加强区域合作,认真执行价格政策。各地要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经贸委关于2002年夏秋茧价格的通知》(川价农(2002)132号)精神,结合市场供求形势变化,在加强区域间衔接协调的基础上,认真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制止压级压价和抬级抬价现象,依法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三、加强收购秩序管理,坚决打击非法经营活动。各地经贸委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加强蚕茧生产和收购管理工作,严厉打击无证收购和跨区域收费等非法经营活动。
  
  四、积极筹措资金,杜绝“打白条”现象。各蚕茧经营单位要积极争取金融部门支持,广泛筹措收购资金,在蚕茧收购中要及时兑付现金,不得对蚕农打“白条”。
  
  五、加强统计工作,及时上报统计报表。目前各地机构改革已基本完成,今年蚕茧收购工作也已进入尾声阶段,各地经贸委和蚕茧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汇总和上报分季度的蚕茧生产报表,以便及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和安排好明年的生产指导性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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