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全面整治深圳关口、通道户外广告的通告》等3个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办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关于 全面整治深圳关口、通道户外广告的通告 (1998年9月10日深城管通[1998]2号) 为塑造深圳门户良好形象,充分体现深圳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的气息,根据深圳市委、市政府创建文明市、文明区的总体要求,市城管办将对深圳境内的高速公路、107国道、205国道、铁路沿线及进出口岸、检查站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全面整治。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境内的高速公路、107国道、205国道、铁路沿线及进出特区口岸、检查站设置户外广告(含大型立柱广告),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二、现已在上述地段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到深圳市城管办综合管理处登记。经审定再作出保留(需办审批手续)或拆除的决定。逾期不办,按违章处理。 三、今后凡在进出深圳关口及主要干道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规定,报经市工商、城管、规划国土、公安交管部门联合审批,凡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违章设置户外广告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罚或强行拆除。 特此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