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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日)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生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七号令《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和《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全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提高鉴定质量,为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提供科学依据,现将《重庆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有关规定自行废止。 附件:1.重庆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日程表 2.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 重庆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00二年十月二十日 重庆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加强管理,提高鉴定质量,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09号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七号令《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和《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户籍在重庆市辖区内的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四条 重庆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管理及监督工作。重庆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重庆市生殖健康中心。重庆市生殖健康中心负责全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日常工作。市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委员会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筛查鉴定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并设立病残儿医学鉴定筛查专家组。 第五条 市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在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专家库中聘请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每次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的分类,从专家委员会中抽取专家设若干鉴定组,每个鉴定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每个鉴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l-2名。 区县(自治县、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筛查专家组由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由5人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筛查专家组副高级以上职称不得少于3人。 第六条 市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委员会在市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二)根据各区县(自治县、市)申报病残儿的病种、数量及资源配置情况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现场实施体格检查并确定相关的辅助检查项目,提出疾病诊断、病残程度、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并根据指导原则,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产前诊断的建议; (三)对暂时难以明确诊断和需要治疗观察的病例,提出处理意见和再次鉴定的时间; (四)为被鉴定者的父母、亲属做好医学咨询服务; (五)总结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情况,提出改进鉴定工作的建议; (六)对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病残儿医学鉴定负责。 市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委员会在鉴定期间履行职责。非鉴定期间,任何机构和个人的意见不作为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依据。 第七条 全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先由区县(自治县、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筛查专家组进行初筛鉴定,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再由市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八条 市级鉴定为终局鉴定,并作为各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再生育的唯一医学鉴定依据。 市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委员会确定的有关辅助检查项目,应在重庆市生殖健康中心或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