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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徐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颁布时间】 2002-10-19
【实施时间】 2002-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7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徐州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经2002年6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潘永和
  
   二00二年十月十九日

  
  
徐州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服现役期满和超期服役退出现役以及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 关规定,提前退出现役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
  
  第三条 退役士兵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同 级人民政府设在民政部门的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安置部门)负责具体的安置工 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安置部门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 工作。
  
  第四条 外地入伍的退役士兵,服役期间父母户口迁入本市,原征集地无直系亲属,或 因其他特殊情况要求在本市、县(市)、贾汪区安置的,属外省(市)入伍的,由市、县(市)、贾汪区安置部门审查,报省安置部门批准;本省其他市入伍的,经其父母所在单位和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由市、县(市)、贾汪区安置部门审批。
  
  第五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采取安置就业、扶持就业、有偿转移安置、自谋职业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办法。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政府优先安置工作:
  
  (一)服役期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转业士官;
  
  (二)因战因公被评为二等乙级或者三等甲级的伤残军人;
  
  (三)荣立二等功和二等功以上以及荣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
  
  第七条 退役士兵可以自己联系工作单位,双方就安置达成协议的,由安置部门办理安置手续。
  
  第八条 入伍前是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役士兵,退役后回原单位 复工复职。
  
  原工作单位撤销、合并或破产的,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九条 入伍前为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后按国家规定回原校复读;本人不愿回校复读的,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条 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每年举办专项退役士兵人才交流会,实行供需 见面、双向选择,由用人单位根据其用人标准在人才市场上选用退役士兵。
  
  用人单位与退役士兵达成用人协议的,由安置部门办理安置手续。
  
  第十一条 通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的方式安置工作的,均不占用省、市政府下达的指令性安置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 通过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途径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由政府采取指令性分配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退役士兵自愿自谋职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与安置部门签订自谋职业协议,经公证 机关公证后,由安置部门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服役期10年以下的2万元;10年和10年以上的4万元。
  
  退役士兵不愿自谋职业的,由政府指令性安置工作;不服从安置的,政府不再安置,也 不享受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给予办理落户手续,但不纳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范围:
  
  (一)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或者因购买商品房而办理了农转非户口的;
  
  (二)城镇青年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和非户口征集地入伍的;
  
  (三)入伍后全家由农村户口转为小城镇户口的;
  
  (四)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被判刑、劳动教养的。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 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 收或限制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
  
  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政府指令性计划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应于安置任务下达之日起 10日内向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标准为每一名安置任务8万元。
  
  申请单位应在政府同意之日起7日内,将有偿转移金一次性汇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专户。逾期未缴纳的,按拒绝接收安置任务处理。
  
  第十五条 城镇退伍义务兵自安置部门规定的报到期结束后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自 部队停止供应起,由政府按照不低于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金。生 活补助金发至安置介绍信开出当月为止。个人不服从安置的,不再发给生活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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