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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要规范服务,强化自律管理 (一)进一步健全协会职责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在市财政局和市市场中介发展署的指导下,切实履行服务、监督、管理、协调职能;在市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组织管理;加强对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的管理,依法开展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登记管理方面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的年度检查,对违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行业惩戒或提请财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根据财政部门要求,严格预审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客观、公正地调解纠纷;认真组织开展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热情受理业务咨询,积极开展工作评比和业务交流。 (二)加强协会自身建设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根据行业性、自律性的特点,健全内部机构设置,改善人员配备,调整和充实监管力量,突出监管重点,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密切关注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新动向,不断提高人员素质,逐步建立一支与行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专业监管队伍。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加强行业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监管和服务程序;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案件的调查、审核工作,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申诉机制,开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技术鉴定,确保执法公正,依法办事。 三、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改善和加强政府监管 (一)依法强化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指导和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市财政局是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依法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监督,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对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性规章的指导、检查,并督促贯彻实施;加强对违法、违规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力度。加强对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建立“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信用管理库”,并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发生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分别纳入本市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和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二)进一步巩固脱钩改制成果 市财政局将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及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情况,切实规范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做好财政管理职能的强化、弱化和转化工作,支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健全职能,为本市会计师事务所正常开展业务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市财政局将进一步调整工作内容,将属于协会的职能,交由协会行使;转换工作角色,支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合理利用世贸规则解决服务争端,保护本市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开展业务,减少会计师事务所遭受不公平竞争待遇;转化工作程序,在制定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和地方标准时,认真听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市财政局鼓励本市会计师事务所探索建立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鼓励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探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型会计师事务所;市财政局还将根据政府职能转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WTO透明化的原则要求,大力运用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技术力量,进一步提高本市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强化内部控制。 (三)综合协调部门关系 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实行多元化管理体制,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实行行业自律,有关管理部门实施相关业务监管。财政部门应加强与国有资产、税务、证券和建筑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在注册会计师执行相关业务的资格审批、执业状况的信息反馈、执业质量的技术鉴定及执业质量案件的调查、处理等方面,进行必要的合作,确保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开展法定业务。财政部门应加强同司法部门的协调,及时了解与注册会计师执业有关的涉讼案件,通报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情况,建立重案、要案司法移送程序,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