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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川价农[2002]211号
【颁布时间】 2002-10-18
【实施时间】 2002-10-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7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明确蚕种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农业厅,省丝绸公司,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定价目录的批复》(川府函[2002]15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蚕种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蚕种(母种、原原种、原种、普种)的出场价格、销售价格以及价内所含有关生产成本费用标准,均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无权制定。
  
  二、保持蚕种价格稳定。由于目前国内外茧丝市场价格下跌,因此,各级蚕种的出场价格、对农民的普种销售价格以及有关蚕种生产、冷藏等生产成本费用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1.蚕种出场价格:母种12、00元/蛾,原原种10.00元/蛾,原种68.00元/张,普种19.50元/张。
  
  2.对农民销售的普种(一代杂交蚕种)销售价格每张20.00元。3.蚕种价内所含蚕种生产、冷藏等生产成本费用标准为:
  
  ①越年种冷藏0.30元/张
  
  ②秋种冷藏0.25元/张
  
  ③浸酸0.30元/张(含即时浸酸、冬季浸酸脱粒)
  
  ④普种检种0.10元/张
  
  ⑤原种检种0.80元/张
  
  ⑥浴种整理0.20元/张(包括干燥、风选、调查整理、封口入库)
  
  ⑦春制越年保种0.25元/张
  
  ⑧秋制越年保种0.20元/张
  
  ⑨成品质量检疫0.04元/张⑩成品质量检验0.02元/张
  
  三、调入的省外蚕种销售价格,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农业厅审批。
  
  四、各地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蚕种价格政策,严禁在蚕种价外加收其他费用,违者按《价格法》查处。
  
  五、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丝绸公司《关于调整蚕种销售价格及有关费用标准的通知》(川价字农(94)124号)和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加强蚕种价格管理的通知》(川价字(1999)184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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