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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
【颁布时间】 2002-10-18
【实施时间】 2002-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7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陕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2002修改)

[接上页]

  第十六条 对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搞好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住人口及有关人员,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应申报暂住登记的暂住人口,不申报暂住登记的,予以警告,并责令补办暂住登记;
  
  (二)应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口,不申领暂住证的,予以警告,仍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申领暂住证;
  
  (三)涂改、转借暂住证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并重新申领办理暂住证;
  
  (四)伪造、买卖暂住证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招用暂住人口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每瞒报一人,对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为被瞒报的暂住人口补办暂住登记或暂住证;
  
  (六)出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每瞒报一人,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房屋出租人或房屋代管人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为被瞒报的暂住人口补办暂住登记或暂住证;
  
  (七)非法扣押暂住人口暂住证或其他有关证件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公安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于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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