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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外经贸[2002]112号
【颁布时间】 2002-10-18
【实施时间】 1998-07-30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47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建立深圳产品海外贸易中心的方案>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废止深圳市酒类产销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17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8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18日)废止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外商投资局和深圳市贸易发展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撤销深圳市外商投资局和深圳市贸易发展局,有关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管理职能划归新设立的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限期清缴逾期使用外贸发展基金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外商投资局和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建立深圳br /  br /  产品海外贸易中心的方案》的通知
  
   (1998年7月30日深贸字[1998]6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帮助我市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逐步形成深圳产品的国际营销网络,市政府近期出台的《关于扶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1998]119号)中提出,要组织我市有产品优势和开拓实力的大型企业,分别在北美、南美、非洲、西欧、独联体和澳洲等热点市场设立深圳产品贸易中心。为落实市政府这一重要决策,我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综合多方面的意见,制定了《建立深圳产品海外贸易中心的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认真进行研究。凡符合承办条件,有兴趣参与此项工作的企业均可向我局提出申请。(此句删除)注1(注1:此句原文为:首批海外贸易中心承办单位申请截止日期为8月20日。有关业务的咨询电话为:2104325。)
  
  建立深圳产品海外贸易中心的方案
  
  多元化开拓国际市场,是深圳在新形势下增创新优势,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根据市政府出台的《关于扶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措施》,我们在初步调研,并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发展驻外中心企业,建立深圳产品海外贸易中心提出如下方案。
  
  一、基本思路
  
  (一)建立深圳产品海外贸易中心,应该遵循“政府扶持、企业承办、统筹规划、合理布点”的原则。
  
  (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首先对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1.建立深圳产品海外贸易中心的目标;
  
  2.海外贸易中心承办企业的基本条件;
  
  3.深圳产品海外贸易中心的基本功能;
  
  4.深圳产品海外贸易中心的优惠扶持政策措施。
  
  (三)深圳产品海外贸易中心将主要依托现有经营状况相对较好的驻外企业建立,符合条件的驻外企业或其境内投资单位可以提出承办申请。政府主管部门在条件成熟的地区经筛选确定海外贸易中心承办单位。经定点的驻外企业可以加挂“深圳贸易中心”牌子,享受深圳产品海外贸易中心的优惠政策,同时承担相应的职能和义务。市政府重点扶持的18家大型企业集团以及我市“外贸出口创汇大户”企业,具备一定的条件,且近期已有计划到境外投资设点的,也可提出承办申请。
  
  (四)深圳产品海外贸易中心的主要职能是集中营销深圳产品,帮助深圳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将其产品和服务打入海外市场,努力提高深圳产品在国际市场的整体形象和知名度。深圳的各类生产企业、外贸公司经申请均可成为“深圳贸易中心”的会员单位,享受“贸易中心”提供的各类有偿和无偿服务,或与之建立代理经销关系。
  
  (五)深圳产品海外贸易中心可以根据不同国家的市场特点,采取不同的组建模式。如在欧美等商品经济较成熟的市场,可采取与当地经销商合作经营的方式,打入当地主流社会的营销网络;在非洲、拉美等新兴市场则可采取独资经营,直接设点经销等方式。
  
  (六)建立深圳产品海外贸易中心的最终目标是要逐步形成深圳产品的国际营销网络。
  
  二、海外贸易中心承办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建立的驻外企业经营状况较好,具备懂经营、善管理、外语水平好的经营管理人才;
  
  (二)已设立或拟设立的驻外企业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资金实力,企业净资产不少于2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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