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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分区规划作重大调整,须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编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城市重点地区的规划应制定法定图则,对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配套设施等作出明确、具体和严格的规定。 市规划部门每年应提出法定图则的编制计划,报市规划委员会备案。市规划部门在编制法定图则草案过程中,应征求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法定图则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法定图则编制的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审批通过后的法定图则应予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修改法定图则: (一)城市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分区的功能与布局发生较大影响的; (二)重大项目的设立,对分区的功能与布局发生较大影响的; (三)市规划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修改的。修改法定图则应当按照制定法定图则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的各个层次都应包括城市设计的内容。 城市重点地段应单独编制城市设计。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由市规划部门审查,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和村庄规划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建制镇总体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审查,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村镇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城市规划、市规划部门审查或审批城市规划,均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 承担编制各类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管理由市规划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 编制或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法定图则过程中,应将草案公开展示十五日以上,展示的时间和地点应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和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公开展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书面形式对草案提出意见或建议。有关部门对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如有必要,可通知建议单位或个人列席有关会议。 第四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的旧区系指厦门岛内东至湖滨东路,西至鹭江道,南至万石山北麓、演武路,北至禾祥东路、禾祥西路的旧城区,鼓浪屿区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旧城镇;新区系指城市规划区内新的建设区域。 第二十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指导下,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安排城市各类建设用地必须考虑城市土地的区位与价值,保证城市土地得以科学、合理与充分的利用。 城市居住建设用地应当安排在自然环境条件较好的地段,其相邻土地的利用不应影响居住环境的质量。 第二十八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严格注意保护海岸沙滩、风景名胜区。 城市规划区内的沿海道路临海一侧地带应作为城市重点地段进行规划和管理。 鼓浪屿、万石山应根据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鼓浪屿改建应降低建筑密度,严格控制建筑体量、层数,绿地率必须大于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九条 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三统一的原则。在制定详细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时,市规划部门必须综合考虑用地的位置、环境、使用性质、交通状况、城市景观等因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制定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间距、沿街退缩道路红线、绿地率和停车场(库)等城市规划控制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 新区开发和各类开发区建设应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与需求,确定适当的开发区建设规模,尽量依托城市旧区,合理利用城市现有的各项市政公共设施,并注意保护自然环境。 第三十一条 旧区改建应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统筹兼顾、逐步改善的原则。旧区内不得新建工业企业,现有污染环境和影响居住安全的工业企业,应限期治理,逐步改造或者迁出,改善居住和交通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