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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发[2002]44号
【颁布时间】 2002-10-18
【实施时间】 2002-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7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部分营运价格的通知

各客运出租公司,各区物价局:

  
  2001年我局根据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经过深入调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调整了我市出租车部分营运价格,在大武口、石嘴山两地试行。试行期间市场营运平稳,各方面反映良好。现试行期已满,经研究决定正式调整出租汽车部分营运价格,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微型客车、普通级轿车(排气量在1.5L以下)基价(起步价)统一执行3公里3元。
  
  二、其他营运价格仍按石价发[1997]24号文件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范围为大武口、石嘴山两区。
  
  望各出租车经营单位接文后,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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