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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外经贸[2002]112号
【颁布时间】 2002-10-18
【实施时间】 1998-08-02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647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报送利用外资统计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鼓励来料加工业务使用国产料件的通知>等6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8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18日)重新发布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外商投资局和深圳市贸易发展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撤销深圳市外商投资局和深圳市贸易发展局,有关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管理职能划归新设立的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限期清缴逾期使用外贸发展基金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外商投资局和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报送
  
   利用外资统计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8年8月2日深外资[1998]41号)

  
  各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统计法》和国家《利用外资统计》的规定,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股份制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都必须定期向外商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利用外资统计报表。企业及时、全面、真实地向外资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是各级政府掌握利用外资整体情况,制定正确政策措施的基础,也是各级政府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稳步、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为了进一步加强外资统计工作,规范外资统计报表的填报要求,强化统计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利用外资统计报表报送签收制度和年检制度。从1996年起,我市已开始实施利用外资统计报表报送登记签收制度和年检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向规定的外资统计归口管理单位报送外资统计报表时,受表单位须在送表企业持有的《利用外资统计报表报送登记手册》(市外经贸局、统计局注1(注1:此处原文为:市外资局、统计信息局)统一印制)上签收,对不按规定按时、定期报送报表,或《报表报送登记手册》中没有外资统计主管单位签收记录的,市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罚。
  
  二、外资统计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各外商投资企业要指定相应的内设机构,安排懂统计或财会业务的人员负责外资统计工作,并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
  
  三、有关外资统计报表填写要求
  
  所有外商投资企业都须填报《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情况月报表》和《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报表》(半年报);部分以企业名义向境外金融机构、股东和其他公司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其境外借款额加注册资本超过批准投资总额的,还须填报《借用国外资金债务余额情况月报表》。
  
  (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情况月报表》填报要求:
  
  1.“外商实际投资”是指外方历年和当年实际认缴的注册资本的累计数,历年累计数包含报告期当年累计数,当年累计数要单列。同时要在国别栏中注明投资外方的国别(地区)及投资金额。如果一个公司有两个以上股东,且不属一个国家(地区),应分别注明国别(地区)名并填列相应的投资金额数。
  
  2.“中方实际投资”是指中方股东实际认缴注册资本之和。
  
  3.本表中“企业境外借款”是指在批准的投资总额内,以企业名义从境外金融机构、公司或股东借入的生产经营资金。该境外借款的数额加上注册资本超过批准的投资总额的,其超过部分填《借用国外资金债务余额月报表》上报。
  
  4.“企业境内借款”是指在批准的投资总额内以企业名义向国内金融机构(含境内外资银行)借入的人民币或外币资金。
  
  5.凡注册资本已全部认缴到位,并已向外资统计主管单位上报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情况月报表》的企业,该月报表可以每半年报一次。如企业有增加资金到位或有境内、境外借款发生,则要及时填报《投资情况月报表》。
  
  6.此报表应于每月的28日(原规定是月后5日之内)之前报送到指定的汇总单位,报表报出后又到位的资金,结转到下月填报。
  
  7.报表表头和表下面的补充资料,如企业代码(指打印在98年换发的批准证书上的进出口企业代码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成立日期、地址、电话、单位负责人、填表人等,都要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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