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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02]38号
【颁布时间】 2002-10-18
【实施时间】 2002-10-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7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市民政局关于本市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责划分和相关工作衔接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体改办、市民政局《关于本市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责划分和相关工作衔接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二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本市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责划分和相关工作衔接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现就本市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责划分和相关工作衔接提出如下意见。
  
  一、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的划分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等规定,本市行业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划分为:
  
  (一)以市行业协会发展署为主,本市相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配合,负责本市行业协会(包括分支、代表机构)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负责行业协会的财务管理、接受境外捐赠资助;负责行业协会的年度检查的初审;负责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行业协会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的清算事宜。
  
  (二)以相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为主,市行业协会发展署配合,负责行业协会的研讨活动;负责监督、指导行业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以相关行业业务的主管部门为主,负责行业协会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人事管理、对外交往。对跨部门组织人事关系挂靠在市行业协会发展署的行业协会,以上工作由市行业协会发展署为主负责。
  
  二、业务主管部门相关工作的衔接
  
  (一)关于行业协会(包括分支、代表机构)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工作。
  
  1、行业协会(包括分支、代表机构)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由市社团管理局负责批准、登记手续。
  
  行业协会在向市社团管理局提出以上事项前,由市行业协会发展署负责初审。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初审同意后,将初审的批复抄告市社团管理局和相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行业协会发起人)持市行业协会发展署的批复,向市社团管理局提出申请。市社团管理局依法完成批准、登记手续后,将有关批复抄告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和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在审批程序完成后,市社团管理局和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各自向对方抄送有关表式。
  
  2、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在审查行业协会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应发函听取相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相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在15日内将意见函复市行业协会发展署。
  
  (二)关于行业协会的年检工作
  
  行业协会的年检工作由市社团管理局负责,初审工作由市行业协会发展署负责。行业协会在向市行业协会发展署报送年检报告时,应同时抄送本市相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在初审时,应听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市社团管理局对行业协会的年检完成后,将审查意见抄送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和本市相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
  
  (三)关于行业协会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行业协会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以市社团管理局为主,市行业协会发展署,相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协助。
  
  (四)关于行业协会的清算工作
  
  行业协会的清算工作,由市行业协会发展署会同市社团管理局和本市相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指导行业协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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