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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3号
【颁布时间】 2002-07-07
【实施时间】 200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接上页]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指定技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和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单位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核发生产登记批准证书、等级资格证书,除省人民政府批准收取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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