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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服[2002]272号
【颁布时间】 2002-10-18
【实施时间】 2002-03-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48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政法专修学院2002年新生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政法专修学院:

  
  你院《关于2002年新生收取学杂费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学杂费:律师专业每生每年3600元,美术专业每生每年1500元,其他专业每生每年3000元。五年制高职生,前2年预科每生每年2500元,后3年按上述专业标准收费。
  
  2、住宿费,对自愿住宿的学生收住宿费每生每年600元。
  
  3、书籍课本费,按实收取工本费。
  
  二、取消原“对自愿报名就读的学生,可一次性收取办学经费每生不超过10000元”的规定。
  
  三、你院接此批复后,应速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收据,并在学校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
  
  四、本批复核定的收费标准仅限你院2002年招收的学生,以后新招学生的收费应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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