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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政法专修学院: 你院《关于2002年新生收取学杂费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学杂费:律师专业每生每年3600元,美术专业每生每年1500元,其他专业每生每年3000元。五年制高职生,前2年预科每生每年2500元,后3年按上述专业标准收费。 2、住宿费,对自愿住宿的学生收住宿费每生每年600元。 3、书籍课本费,按实收取工本费。 二、取消原“对自愿报名就读的学生,可一次性收取办学经费每生不超过10000元”的规定。 三、你院接此批复后,应速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收据,并在学校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 四、本批复核定的收费标准仅限你院2002年招收的学生,以后新招学生的收费应重新报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