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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规划局
【发文字号】 厦规[2002]62号
【颁布时间】 2002-10-18
【实施时间】 2002-10-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8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违反城市规划案件处理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对城市规划有影响但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及对城市规划建设尚无不良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罚款的数额按下列幅度掌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处罚幅度:
  
  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对城市规划有影响但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按建设工程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5%,对城市规划建设尚无不良影响的,按建设工程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2%
  
  建筑面积*100-2000平方米内,对城市规划有影响但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按建设工程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5-30%,对城市规划建设尚无不良影响的,按建设工程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2-20%
  
  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对城市规划有影响但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按建设工程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30%,对城市规划建设尚无不良影响的,按建设工程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20%
  
  *处罚幅度原则上与违法建筑面积相对应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处罚幅度:
  
  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百分比3%以内(含3%),对城市规划有影响但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按建设工程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5%,对城市规划无不良影响的,按建设工程工程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2%
  
  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百分比3%以上-5%以内(含5%),对城市规划有影响但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按建设工程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10%,对城市规划无不良影响的,按建设工程工程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5%
  
  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百分比5%以上-10%以内(含10%),对城市规划有影响但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按建设工程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20%,对城市规划无不良影响的,按建设工程工程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10%
  
  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百分比10%以上,对城市规划有影响但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按建设工程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30%,对城市规划无不良影响的,按建设工程工程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20%
  
  未取得或未按照《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处罚幅度:
  
  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按建设工程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5%
  
  建筑面积*100-2000平方米内,按建设工程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5-30%
  
  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按建设工程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30% *处罚幅度原则上与违法建筑面积相对应
  
  3.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性质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当年重置价的百分之二至二十的罚款。
  
  4.对违反规划用地和违反规划建设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除按上述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5、设计单位没有按照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或者进行工程设计的,没收该项目的全部设计费;情节严重的,应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设计资质。
  
  6、施工单位承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或者擅自改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没收该项目的全部管理费;情节严重的,应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施工资质。
  
  五、对违章、违法建设的时间认定,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等作为判定依据。
  
  六、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厦门市规划局办公室
  
   二00二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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