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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02年5月1日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地第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已作相应修正,现重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二00二年七月三日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5月21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作以下修改: 删去第十七条规定:“申领暂住证的人员,应当缴纳暂住人口管理服务费。”“暂住人口管理服务费由公安派出所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征收,全额上交财政,用于暂住人口的管理。” 《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