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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厅《关于请求明确梁济运河行驶船舶收取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标准的函》(鲁水财字[2002]62号)收悉。 按照省政府第128号令《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梁济运河受益保护范围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应按规定交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鉴于过往船舶营业收入难以掌握,同意按船舶载重量,每次每吨位收费0.25元。该项收费只对驶入梁济运河的载有货物的船舶一次性收取,对空船不得收费。军事、公安执行任务和沿河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不包括运营船舶)、防汛抢险用船舶免收。 凡在我省注册登记的营运船舶,其注册登记地的河道主管机关向其征收河道工程维护费时,应对通行于梁济运河所缴纳的河道工程维护费予以扣除,不得重复征收。 济宁市物价局、水利局《关于对梁济运河行驶船舶收取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通知》[(1995)济价农字第50号]停止执行,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标准执行。 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本规定自二00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