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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杭政办[2002]46号
【颁布时间】 2002-10-17
【实施时间】 2002-10-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8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杭州市区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奖惩制度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杭政(2002)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增强企业参保意识,提高企业缴纳养老保险金的积极性,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杭州市区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奖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奖惩制度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范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行为,确保我市市区基本养老保险“三年全覆盖”扩面征缴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从2002年12月起,对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的各类参保企业,根据其依法参保、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实申报参保人数和工资总额的情况,由市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评定后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标准由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和市地税局另行制定。
  
  三、获奖单位由市政府授予“杭州市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诚信单位”的称号。对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关心职工切身利益、及时为职工参保并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负责人,授予“杭州市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企业家”称号。对获奖单位和个人在《杭州日报》等报刊上同时进行公开表彰。
  
  四、对有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处罚:
  
  1、没有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的;
  
  2、少保、漏保参保人数的;
  
  3、没有按照规定申报职工工资总额,缴费基数不实,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的;
  
  4、没有经过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同意,擅自延期缴纳养老保险费,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五、对有上述问题的企业,经市养老保险征收机构查实后,除按《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将对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采取以下制约措施:
  
  1、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2、在参加全市各类评比考核活动中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条件;
  
  3、停止享受由政府给予的各种财政扶持政策;
  
  4、限制企业负责人因公出国及公款购买轿车。
  
  六、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联合年检制度,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监督管理,强化管理措施。对未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劳动保障与工商、地税部门可以采取暂缓办理年检年审等措施,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市财政监督部门每年按照不低于参保企业25%的面进行监督检查;将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列入企业年度报表审计范围,作为注册会计师审查内容之一。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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