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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浙价复[2002]343号
【颁布时间】 2002-10-17
【实施时间】 2002-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8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雷电浪涌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定雷电浪涌检测收费的函》(浙气函[2002]52号)收悉,经研究,现对你局雷电浪涌检测收费批复如下:
  
  一、雷电浪涌检测服务系指雷电浪涌测试仪对电涌保护器的限制电压的测试,确保电涌保护器的运行性能。气象防雷减灾管理部门受用户委托,开展雷电浪涌检测服务可收取雷电浪涌检测费,检测费标准为:按三级电源保护,一级(电流容量60KA及以上,保护模块5块)220元/次;二级(电流容量20KA及20KA--60KA,保护模块3--4块)170元/次;三级(电流容量20KA以下,保护模块2块及以下)120元/次。
  
  二、雷电浪涌检测服务收费属服务性收费,服务单位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明码标价规定。
  
  三、上述规定自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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