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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本溪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
【颁布时间】 2002-07-01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本溪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本溪市城镇国有土地地籍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于2002年3月29日由本溪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二年七月一日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溪市城镇国有土地地籍管理办法》决定

  
  《本溪市城镇国有土地地籍管理办法》第四条修改为:“市国土资源局是全市国有土地地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本溪市市区内的国有土地地籍管理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地区城镇地籍管理工作。
  
  南芬区地籍管理工作可委托南芬区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军事、铁路用地地籍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办法执行”。
  
  以上法规根据本决定作出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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