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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颁布时间】 2002-10-17
【实施时间】 2002-1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8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银川市公园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五)、(六)、(八)项规定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十)项规定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公园设施及树木花草损坏的,当事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园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尽管理责任,造成设施受损或游园事故的,追究其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游园、滚钟口风景名胜区及贺兰、永宁的公园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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